律师档案
杨永胜
杨永胜律师
新疆 巴音郭楞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永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可以终止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2-05 09:26)    点击:128

  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可以终止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 个月。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两年前应聘进入某私营企业做翻译工作,双方签订的两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为今年3月25日。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一次醉酒引起胃痛不止,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生让其住院治疗,但王先生不愿缺勤,节后带病坚持上班了。

  间隔性的疼痛常使王先生不能正常工作,好几次商务活动都因为他的疼痛难忍而不得不中止。总经理为此非常恼火,得知王先生的合同即将到期,指示人事部说,王先生健康欠佳,公司不能再用他了,立即着手找人接替他的工作。2月25日,人事部发出书面通知,告诉王先生公司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按期终止。

  3月18日,王先生因疼痛被送进医院,医生检查后决定让王先生立即住院进行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当家人到公司交病假单时,人事部经理说,反正王先生的合同几天后就到期了,病假就不用请了,公司按时为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该月工资照发。因为怕王先生不开心,家人也没有告诉他公司的说法。

  4月18日病假期满,王先生回到公司销假,公司人事部长给了他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说,公司已经通知过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所以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期已于3月25日终止,要求王先生办理终止合同手续,那几天病假就算了,公司全额支付王先生合同终止日前的工资。

  对劳动法略知一二的王先生表示,公司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日应该是病假结束日,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病假结束日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已经通知过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既然按期终止,之后就不应再支付工资。

  双方僵持不下,王先生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调解,公司最后同意了王先生的要求。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处在医疗期中,用人单位仍按劳动合同期限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用人单位能否如期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称,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不是解除,而是到期终止,公司已明确通知过王先生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当然有权如期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承担王先生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这种说法显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误解。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 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由此可以明确,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王先生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先生合同将如期终止,因此不承担合同终止日之后的病假工资”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永胜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永胜律师,杨永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永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45372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永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巴音郭楞律师 | 巴音郭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永胜律师主页,您是第1876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