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杨永胜
杨永胜律师
新疆 巴音郭楞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永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28 11:36)    点击:104

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 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 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 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 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永胜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永胜律师,杨永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永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545372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永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巴音郭楞律师 | 巴音郭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永胜律师主页,您是第18763位访客